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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式商标侵权案落槌,店铺反复变更经营主体仍难逃连带责任

家族式商标侵权案落槌,店铺反复变更经营主体仍难逃连带责任

摘要

本案是典型家族式链条化商标侵权司法判例,侵权主体利用亲属关系搭建经营网络,通过频繁变更电商店铺经营主体,试图规避侵权法律责任,涉案两家淘宝店铺侵权销售总额合计超 7800 万元。福建高院二审认定,各主体虽然形式上相互独立,但基于亲属关联、经营信息完全重合、侵权行为连续,构成共同侵权,终审维持 800 万元全额判赔。该案明确:不能仅凭工商登记主体割裂侵权责任,可穿透主体外观追究实际控制人与关联主体连带责任,对品牌打击反复换店、换主体的恶意电商侵权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一、案件概况

上诉人陈某 A、陈某 B、卓某某、郑某某、陈某 C、莆田市某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新百伦贸易(中国)有限公司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

  • 一审案号:(2024)闽 05 民初 1151 号(福建泉州中院)

  • 二审案号:(2025)闽民终 429 号(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 二审裁判时间:2026‑07‑10。

权利基础:新平衡体育运动公司持有第5942394 号 N 图形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第 25 类运动鞋,商标续展有效期至 2030‑11‑06;新百伦贸易(中国)有限公司获得授权,有权在国内使用该商标,并可单独提起侵权诉讼。

侵权方采用家族协作模式,多名自然人亲属 + 关联电商公司共同运营淘宝店铺;为逃避追责,频繁变更网店经营主体,但发货地址、联系电话、商品详情页、商品链接保持不变,持续销售带有近似 N 标识的侵权运动鞋。权利人起诉后,一审判决全部被告共同承担责任,被告不服上诉,福建高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侵权事实

  1. 侵权主体构成:陈某 A 作为核心组织者,联合多名亲属及莆田某电商公司,分工协作,共同运营 “新百伦正品折扣商城”“新百伦官方网店” 两家淘宝店铺。

  2. 侵权规模:2021‑09 至 2024‑09 期间,两家店铺侵权产品销售金额分别为 1963 万余元、5899 万余元,合计超过 7800 万元。

  3. 侵权手段: ① 在运动鞋商品上使用与涉案 N 图形商标高度近似的标识,被控侵权标识完整保留权利商标最核心识别特征,仅增加少量细节改动,极易造成消费者混淆; ② 频繁变更店铺经营主体,试图用更换营业执照主体的方式切割法律责任; ③ 店铺发货地址、联系电话、商品详情页面、商品链接全程保持一致,侵权经营行为并未中断; ④ 亲属之间分工配合,主观上具有共同攀附品牌商誉、共同规避法律追责的意图,属于链条化家族式侵权行为。

三、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泉州中院)

  1. 全部被告立即停止侵害第 5942394 号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2. 全体被告共同赔偿新百伦贸易(中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合计800 万元;

  3. 被告需要在涉案电商店铺主页刊登声明消除侵权影响,声明内容须经法院审核;逾期不履行,法院可依申请公开判决内容,费用由被告承担;

  4. 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福建高院)

二审法院认定:被诉标识包含权利商标核心识别特征,商标近似成立;各被告亲属关联、分工协作,共同侵权事实清楚;一审酌定 800 万赔偿,结合侵权销售规模、商标知名度、侵权恶意、维权合理开支,数额并无不当。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核心裁判要旨

  1. 商标近似判断:结合整体比对 + 要部比对,即使被控标识增加额外细节,只要完整保留商标高识别度核心设计特征,即构成商标近似。

  2. 穿透认定共同侵权:多个主体形式上独立,但存在亲属关系、股权关联,发货地址、联系方式、商品链接、经营行为延续统一,变更主体只为规避责任,可认定主观有共同意思联络,客观分工协作,构成共同侵权,承担连带责任。

  3. 损害赔偿酌定规则:结合侵权销售额、商标知名度、侵权持续时间、主观恶意、维权合理开支综合酌定赔偿;侵权方无法举证证明赔偿金额明显过高的,调减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四、品牌背景

新平衡体育运动公司(New Balance Athletics, INC.),国际知名运动品牌企业,其鞋身 “N” 图形是品牌核心识别符号,该图形注册为第 5942394 号注册商标,保护类别为第 25 类运动鞋,经过长期市场使用,在国内运动鞋市场拥有极高知名度,市场仿冒、商标攀附侵权行为多发。

新百伦贸易(中国)有限公司是该商标的被授权主体,取得在中国大陆使用商标、单独开展维权、提起民事诉讼的完整权限。长期面临电商平台大量仿冒店铺,侵权方常常采用换店铺、换营业执照、亲属设立多家主体的方式反复侵权,给品牌链接治理、取证、诉讼维权带来巨大障碍。本案就是针对该类家族化、换主体式恶意侵权的典型胜诉判例。

五、案件启示

面向品牌方,针对电商平台 “换店、换主体、家族团伙式侵权” 的维权启示

  1. 不要被工商主体外壳迷惑,积极主张穿透式共同侵权追责很多侵权人被投诉下架一家店铺,立刻换亲属名下新主体开店继续卖侵权品。品牌维权不能只针对单家店铺,需要固定证据:发货地址、客服电话、详情页、物流信息、收款账户、亲属关系、股权关联证据,向法院主张多个主体构成共同侵权,追究全部主体连带责任,避免 “关一家、开十家”。

  2. 证据链要做到 “平台下架取证 + 司法公证同步完成”仅做平台投诉下架,不足以应对该类恶意侵权。投诉同时做好网页公证、订单购买公证,固定不同店铺之间经营信息混同的证据;后续起诉时,证据可以直接复用,证明侵权行为连续性,为法院认定共同侵权、高额判赔提供支撑。

  3. 高额判赔的关键,尽量挖掘侵权规模证据本案 800 万判赔的基础,来源于平台后台调取的七千余万元销售数据。品牌维权过程中,尽量向电商平台申请调取侵权店铺后台交易数据,把侵权获利、销售规模提交法院,为高额赔偿酌定提供事实基础。

  4. 维权链路建议:平台清理侵权链接≠维权终点单纯下架链接,侵权团伙换主体即可卷土重来。对销量大、恶意明显的店铺,在链接下架同时,同步启动取证、诉讼,追究经济赔偿,通过司法判决打击团伙,才可以实现治理效果。

  5. 选择服务商重点关注:能否固定主体混同证据在选择侵权链接处理服务商时,需要评估服务商是否具备固定多主体混同证据的能力。只做简单投诉下架,不做深度证据固化,面对家族式、换主体侵权,很难实现实质性打击。

六、品牌问题解答(FAQ)

Q1:侵权方反复更换营业执照、换店铺开店,还能让新旧主体一起赔钱吗?

A:可以,但需要充分证据。如果能够证明新旧店铺发货地址、客服联系方式、商品链接、货源、实际控制人、亲属关系高度关联,变更主体只是为逃避赔偿责任,依据《民法典》1168 条共同侵权规则,法院可以穿透工商登记,判令多家主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就是典型判例。如果没有混同证据,法院只能判当前被起诉店铺主体承担责任。

Q2:平台已经把侵权链接删除,还可以起诉索要赔偿吗?

A:可以。链接下架属于平台行政 / 平台规则层面处理,不代表侵权损害已经消除。只要已经完成公证取证,保存侵权销售、宣传证据,即便商品链接已经删除,依然可以向法院起诉主张经济损失与维权合理开支。

Q3:遇到家族团伙侵权,我需要收集哪些关键证据?

A:① 各店铺网页公证、购买侵权产品公证;② 不同店铺统一的发货地址、手机号、微信、收款账号;③ 侵权主体之间亲属关系、股权、人员交叉任职信息;④ 平台调取的店铺历史交易销售数据;⑤ 店铺变更前后商品、详情页完全一致的比对证据。

Q4:是不是所有多店铺侵权,法院都会认定共同侵权?

A:不是。法院核心看两点:第一,主观上有没有共同侵权的意思联络;第二,客观上人员、货源、经营信息混同、分工协作。如果只是互不相识的不同商家各自独立卖假货,仅仅是卖同款侵权商品,一般不会认定共同侵权,各自独立承担责任。

Q5:品牌维权,先下架链接还是先取证起诉?

A:建议取证公证优先或者同步进行。先做公证固定全部侵权证据,再发起平台投诉下架。如果先下架再取证,链接删除之后,将无法再固定网页、销量数据,后续诉讼会缺少关键证据,即便打赢官司,也很难拿到高额赔偿。

Q6:风险代理维权模式,适合打击这种家族式团伙侵权吗?

A:适合。但要提前确认服务商两件事:① 服务商是否有能力搜集多主体混同的证据;② 合同明确约定:案件证据瑕疵导致不被法院采信的责任划分;同时明确,异地主体开庭,是否可以调用本地律师,核心案件方案、证据梳理不被整案转包。


如有其它法律问题,请咨询伍品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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