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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分转售联合会员权益的不正当竞争案

基本案情

近年来,互联网平台间通过推出联合会员服务实现共赢已成为一种常见的商业模式。优某公司与淘某网合作,将"优某视频"年度会员权益纳入淘某网会员权益包中。根据优某VIP会员服务协议约定,除经优某授权代理商或与第三方平台的联合会员销售外,未经优某明示授权,任何第三方不得销售、转让优某VIP会员资格。

然而,瑾某工作室却动起了"歪脑筋",在相关电商平台专营店中,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出售"优某视频"年度会员。经查,该商品实为将淘某网会员权益拆分后转售而来。公证书显示,涉案侵权商品销售金额高达37万余元。

诉讼过程

优某公司认为,瑾某工作室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遂诉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瑾某工作室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50万元,并由其投资人顾某辉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金山法院一审判决瑾某工作室赔偿优某公司5万元,并明确瑾某工作室财产不足以清偿时,由顾某辉以其个人其他财产清偿。一审判决后,双方均不服,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

裁判结果与理由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瑾某工作室实施的拆分售卖行为,直接损害了优某公司的竞争利益。该行为使得消费者可能不再通过正常渠道购买优某公司VIP会员,破坏了优某公司的正常经营秩序、运营模式和盈利方式,实质影响了其交易机会、会员收入及用户流量,减损了其收益。

法院进一步指出,该行为也不利于公共利益和网络账号安全管理。因此,被诉行为具有不正当性,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所规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关于赔偿数额,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未根据被诉商品的订单号向平台调取后台销售数据,导致认定的销售数量与实际销量存在较大差距,一审判赔数额过低。根据二审查明的被诉商品实际销售量、官方售价与被诉商品售价的差值,并综合考量被诉行为给优某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二审法院依法将判赔数额调整为10万元(含合理费用)。

典型意义

本案明确了拆分转售联合会员权益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随着互联网平台间联合会员服务的普及,此类行为会破坏平台的正常经营秩序和盈利模式,损害其竞争利益。本案的裁判对此类行为起到了警示作用,维护了互联网行业的公平竞争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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