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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视频模板著作权第一案:脸萌诉杭州某公司

随着短视频爆发式增长,用于快速制作视频的“模板”成为了新产品。这类模板是否构成作品?属于何种作品?此案为首例认定短视频模板构成著作权法保护作品的案件,具有开创性意义。

背景与争议:
深圳脸萌科技有限公司(“剪映”APP运营方)制作并发布了一款名为“女人延禧攻略EASY”的短视频模板。用户只需上传个人照片,即可通过该模板生成一段融合了《延禧攻略》剧集风格、音乐、贴纸、转场特效的短视频。杭州某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的“Tao”APP,擅自将其完全相同的模板上传至其平台供用户使用。

脸萌公司认为该模板是其团队创造性劳动的成果,应受著作权法保护,杭州某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

诉讼过程与核心焦点:
此案的首要焦点也是核心争议在于:短视频模板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被告很可能抗辩称,模板由已有的元素(公共音乐、通用贴纸)组合而成,缺乏独创性,或认为其不属于法定的任何作品类型。

法院对涉案短视频模板进行了深入分析:

  1. 独创性认定: 法院认为,该模板的创作过程包含了编剧、摄影、剪辑、配乐等多个环节,体现了对画面、音乐、特效、整体结构的选择、编排和融合,具有独创性。

  2. 作品类型认定: 法院创造性认定,此类短视频模板通过一系列画面、音乐等元素构成了一个完整的连续动态画面,其独创性体现在整体编排上,符合类电作品(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的特征,应受著作权法保护。

在认定构成作品的基础上,被告未经许可复制、传播的行为,显然构成了侵权。

结果与意义:
杭州互联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涉案短视频模板构成类电作品,被告行为侵权,判令其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此案的意义极为重大:

  1. 填补法律空白: 首次对新业态下的短视频模板的法律属性作出明确司法认定,为海量的短视频创作提供了清晰的版权保护预期,激发了创作热情。

  2. 扩大保护范围: 将版权保护从传统的成品视频延伸至“制作视频的工具”(模板),保护了平台的核心资产和创新能力。

  3. 规范行业秩序: 警示行业竞争者必须尊重他人创作成果,不得通过技术手段随意抓取、复制他人的模板产品,促进了短视频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如有其它法律问题,请咨询伍品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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