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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吒之魔童降世》被诉抄袭案

2019年,动画电影《哪吒之魔童降世》创下逾50亿人民币的票房奇迹,但随之而来的是被指控抄袭的纠纷。此案因其作品极高的公众关注度,再次引发了关于作品原创性如何界定的全民讨论。

背景与争议:
中影华腾(北京)影视文化有限公司声称,其旗下编剧、导演石璟菁创作了舞台剧《五维记忆》,并通过“创意秀”的形式进行了多次展演。他们认为《哪吒》电影在人物设定、故事情节、关键场景、台词等方面与《五维记忆》的“创意”构成了实质性相似,涉嫌抄袭。

《哪吒》片方(饺子导演及出品公司)坚决否认抄袭,认为这是完全独立创作的原创作品。

诉讼过程与核心焦点:
本案的核心法律问题始终围绕着著作权法的基本原则:保护“表达”而非“思想”。

  1. 抽象概括与具体表达: 原告方提出的所谓“相似点”,如“阴阳二元概念”、“红蓝配色代表冲突”、“穿越时空”等,都属于高度抽象的思想、主题、概念范畴,这些是公有领域的素材,不应被任何人垄断。

  2. 具体表达比对: 著作权法保护的是这些思想的具体表达形式,如具体的人物造型、台词对白、情节安排、画面设计等。法院需要逐项比对两者在具体表达上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

  3. 接触可能性: 原告还需证明《哪吒》创作团队有接触《五维记忆》的可能性。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所主张的相似内容,均属于思想范畴,而非具体表达。通过对具体人物形象、情节设计、画面构成等表达要素进行细致比对,法院认定两者在具体表达上不构成实质性相似。原告提供的“接触”证据也无法证明《哪吒》主创团队确实接触过其作品。

结果与意义: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中影华腾的全部诉讼请求。此案的意义在于:

  1. 司法实践示范: 为公众和行业上了一堂生动的著作权法普及课,再次清晰界定了“思想”与“表达”的界限,防止了对创作基本元素的垄断,维护了创作自由。

  2. 维护创作环境: 在影视行业繁荣发展的背景下,坚决驳回了不合理的抄袭指控,保护了真正创作者的积极性,避免了“碰瓷式维权”对优秀作品的干扰。

  3. 公众普法教育: 通过一个备受关注的案例,提升了全社会对知识产权法律边界的认知,理解了“灵感相似”与“法律认定的抄袭”之间的巨大区别。


如有其它法律问题,请咨询伍品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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