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咨询_法律援助_法律服务

购买者购买“三无食品”后是否有权请求经营者承担价款10倍的惩罚性赔偿责任,在确定惩罚性赔偿金数额时是否需要考虑“合理生活消费需要”?

法答网精选答问(第二十八批)——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专题

问题3:购买者购买“三无食品”后是否有权请求经营者承担价款10倍的惩罚性赔偿责任,在确定惩罚性赔偿金数额时是否需要考虑“合理生活消费需要”?

  答疑意见:本问题涉及三个方面的具体问题:

  第一,“三无食品”与食品惩罚性赔偿责任的关系。适用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条件是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三无食品”并不是法律概念,通常是指无生产厂家、无生产日期、无生产许可证的食品。对此,应当区分两种情形处理:(1)对于预包装食品,其包装标签上未按食品安全标准要求标明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生产日期(保质期到期日)、生产许可证编号的,应当认定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购买者有权请求经营者承担价款10倍的惩罚性赔偿责任。(2)对于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的散装食品,由于其不适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故不应仅因没有包装标签或者包装标签上未标明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生产日期(保质期到期日)、生产许可证编号,就认定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进而判决经营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概言之,既不能认为“三无食品”属于存在标签瑕疵的食品,经营者无需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也不应将所有缺少标签或者未在标签上标注生产者等信息的食品一概认定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要求经营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第二,食品惩罚性赔偿责任中消费要件如何把握。《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解释》规定生活消费是适用食品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法定要件,并以普通消费者的合理生活消费需要作为消费要件的认定标准。因此,无论是“三无食品”还是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购买者请求经营者承担价款10倍的惩罚性赔偿责任的,均应当考虑普通消费者的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这一条件,超越合理生活消费需要的“知假买假”行为不属于消费范畴,对该部分不支持价款10倍的惩罚性赔偿。

  第三,以合理生活消费需要为限追究“三无食品”经营者惩罚性赔偿责任是否责任过轻。治理食品安全问题,应当坚持系统思维,并非仅依靠惩罚性赔偿责任。规模化、产业化生产经营“三无食品”以及生产经营有毒有害“三无食品”,情节恶劣,会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对此类行为,除了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依法支持价款10倍的惩罚性赔偿金之外,人民法院还可以将违法线索移交给行政机关、公安机关,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违法者的其他法律责任,多管齐下,确保“过罚相当”,推动从源头上打击和防范违法生产经营食品的行为。

  咨询人: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环境资源审判庭、执行裁判庭)鲍韵雯

  答疑专家: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答疑专家)李兴


如有其它法律问题,请咨询伍品网律师。

文章打赏

相关推荐

汇源果汁品牌之争,侵权方付出9700 余万元

  •  编辑 编辑
  • 0评论
  • 121次浏览
  • 0人收藏
一、案件概况近日,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北京汇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诉北京汇源集团开封有限公司、北京汇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河北汇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案号(2026)闽 01 民初 300 号。法院认定被告同时构成商...

顺丰诉 “顺丰速孕” 商标侵权案

  •  编辑 编辑
  • 0评论
  • 126次浏览
  • 0人收藏
一、案件概况本案是典型驰名商标跨类保护 + 谐音梗恶搞侵权案件。原告深圳顺丰泰森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顺丰),起诉广州店小二贸易有限公司,被告在电商平台销售 顺丰速孕 车辆车贴,复刻顺丰 SF 标识、EXPRESS 英文,仅将 速运 替换为谐音 速孕...

婴童洗护《贝德美》制售假冒儿童化妆品案

  •  编辑 编辑
  • 0评论
  • 131次浏览
  • 0人收藏
摘要贝德美(BODORME)是当前婴童洗护行业中遭遇侵权最严重、维权也最坚决的品牌之一。随着蓝甘菊洗发水等大单品持续热销,市场上出现了大量仿冒包装、攀附商标、盗用设计的山寨产品,甚至出现制假团伙规模化产销假货长达两年之久。面对侵权,贝德美选择以法...

登录 后发表评论
0条评论
还没有人评论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