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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带货中的“搭便车”——商品包装装潢不正当竞争案

核心提示: 具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在直播带货这一新业态中,擅自使用与他人知名商品近似的包装装潢,造成消费者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网络主播及平台需对带货商品的合法性负有审查义务。

案件背景:
原告丙公司生产的“X品牌”氨基酸洗发水,凭借其独特的“ins风”磨砂瓶体、渐变色彩和字体设计,在年轻消费群体中享有很高知名度,其包装装潢已被法院认定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被告丁公司生产了一款功能类似的洗发水,其包装在瓶型、颜色搭配、排版布局上与“X品牌”洗发水高度近似。丁公司通过当红主播在直播间进行推广,主播在介绍时使用了“平替版X品牌”、“效果和XX一模一样”等宣传语,导致大量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购。

维权焦点与审理过程:
本案涉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关于混淆行为的规定,并延伸至直播带货主体的责任认定。

  1. 装潢近似的认定: 法院通过整体观察和主要部分比对的方法,认定丁公司产品的包装装潢与丙公司的知名装潢在整体印象上高度近似,足以使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发生混淆。

  2. “搭便车”主观故意的认定: 丁公司作为同业竞争者,对丙公司的知名产品理应知晓。其不仅模仿包装,还授权主播使用“平替”等引人误解的宣传语,主观上具有明显的“搭便车”、攀附他人商誉的故意。

  3. 直播带货平台与主播的责任: 法院认为,直播电商平台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接到权利人有效通知后,应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如下架商品、断开链接),否则需承担连带责任。而对于收取坑位费、销售分成的带货主播,其法律地位更接近于广告发布者甚至销售者,负有对商品来源、知识产权授权状况进行合理审查的义务。本案中,主播未尽到基本的审查义务,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院判决与典型意义:
法院判决丁公司立即停止使用侵权包装装潢,公开消除影响,并赔偿丙公司经济损失。同时,判令带货主播与丁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

  1. 将反不正当竞争法适用于新零售场景: 明确直播带货中的“仿冒混淆”行为同样受法律规制,为品牌方在新兴渠道维权提供了法律武器。

  2. 厘清了直播生态中各方的责任: 对品牌方、生产商、主播、平台四方主体的责任进行了清晰划分,特别是强化了头部主播作为“关键意见领袖”的审查责任,促使直播行业走向规范化。

  3. 警示“模仿创新”的风险: 提醒市场主体,在产品设计和营销中,必须避开他人具有影响力的商业标识,真正的创新才是长久发展之道,任何试图通过“搭便车” shortcut 的行为都将面临法律风险。


如有其它法律问题,请咨询伍品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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