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迈克尔·乔丹姓名权纠纷案——对外国人姓名权的平等保护

这是一场跨越四年、轰动全球的商标争议。美国篮球巨星迈克尔·乔丹(Michael Jordan)与中国体育用品企业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之间围绕“乔丹”中文商标展开了一系列法律交锋。此案的核心问题在于:外国人能否就其中文译名主张姓名权,并对抗他人的商标注册?

案情核心: 乔丹体育自2000年起注册了大量包含“乔丹”、“QIAODAN”及相关篮球形象图形的商标。迈克尔·乔丹认为,这些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侵犯了其姓名权,并容易使公众误认为该公司与其存在代言或其他特定联系。他据此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争议申请,请求撤销相关商标。在商评委裁定维持商标后,迈克尔·乔丹又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维权焦点与争议: 案件的焦点高度集中于法律问题:

  1. “乔丹”能否指向迈克尔·乔丹? 乔丹体育辩称,“Jordan”为常见外国人姓氏,中文“乔丹”并不唯一对应迈克尔·乔丹。法院最终根据在案证据,认定在我国公众的普遍认知中,“乔丹”已经与迈克尔·乔丹建立了稳定的对应关系。

  2. 姓名权保护的法律适用? 根据《商标法》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其中包括姓名权。法院认定,乔丹体育明知迈克尔·乔丹的知名度,仍未经许可将其姓名中文译名作为商标注册,旨在利用其声誉吸引关注,谋取商业利益,损害了迈克尔·乔丹的在先姓名权。

  3. 商标的稳定性问题? 乔丹体育还强调其商标已注册和使用多年,形成了稳定的市场秩序。但最高法院认为,保护在先姓名权与维护市场秩序之间,应优先保护合法在先权利,除非存在极其特殊的例外情形。

判决结果与影响: 经过一审、二审败诉后,2016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颠覆了此前结果。最高法院认定,涉及“乔丹”中文拼音的三件商标注册损害了迈克尔·乔丹的在先姓名权,应予撤销;但同时认为涉及拼音“QIAODAN”和篮球形象图形的商标并未体现与迈克尔·乔丹的确定性对应关系,故不予撤销。

此案是标志性案件:

  1. 明确外国人姓名权保护标准: 最高法院的判决明确了对外国人姓名权提供法律保护的标准,即当相关公众能够将某一中文译名与特定外国人建立起稳定的对应关系时,该译名就可以作为姓名权客体受到保护。

  2. 彰显司法公正与平等: 此案展现了中国司法机关对国内外权利人一体保护、平等对待的立场,极大地提升了国际社会对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信心和认可度。

  3. 规范商标注册秩序: 它对那些试图“搭便车”、“傍名牌”的商标注册行为发出了严厉的司法警告,强调了商标注册必须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净化了商标注册环境。


如有其它法律问题,请咨询伍品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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