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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兵椰汁”商标认定无效 最高检:商标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2018年4月,湛江市苏某有限公司以海口市椰某有限公司、天长市新某有限公司等擅自使用其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诉至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余杭区法院一审判决苏某公司为“特种兵生榨椰子汁”产品的授权生产商,享有知名商品的特有包装、装潢权。椰某公司、新某公司擅自使用与苏某公司知名商品近似的包装、装潢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椰某公司、新某公司停止对苏某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苏某公司经济损失15万元。

      该案经过二审、再审,仍然维持了原判决结果。不服判决的新某公司向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苏某公司的涉案商品包装、装潢是以“特种兵”商标及相关元素为核心进行设计构思,且包装、装潢中的迷彩图案等其他构成要素均与该商标文字及图形具有较高关联程度,容易使相关公众将商品与军用物资联系起来,易对我国政治、军事等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不良影响,根据相关法律,涉案包装、装潢不具有获得法律保护的正当性基础,不应作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现有生效判决认定相关商标标志会产生不良影响。
      该案后由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2023年6月,浙江高院作出判决,撤销一、二审判决,驳回苏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最高检在评价该案典型意义时指出,经营者在设计包装、装潢时,应当注意避免使用容易产生不良影响的要素,不能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公共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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