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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孕套上使用“零感”字样赔了二十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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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二审审结一起武汉杰士邦卫生用品有限公司与北京大象和他的朋友们科技有限公司的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基于避孕套产品的特性,其在进行产品宣传或选择产品包装时,往往会突出产品轻薄的特点。于是,我们经常可以在市面上看到这样的产品包装。


避孕套产品上使用“零感”字样是否属于商标性使用?


“超薄”“AIR”“ZERO”这些词语,或多或少都在强调着避孕套本身的特点,那这种使用从商标法的角度来说,又具有什么样的法律性质呢?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二审审结的一起武汉杰士邦卫生用品有限公司(简称杰士邦公司)与北京大象和他的朋友们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大象公司)的侵害商标权纠纷就围绕着这一问题展开。


杰士邦公司系“零感”商标的商标权人,其发现大象公司生产、销售的避孕套产品未经授权使用了其“零感”商标。


大象公司生产销售的产品包装如下:


避孕套产品上使用“零感”字样是否属于商标性使用?


但大象公司认为其使用“零感”二字是为了描述商品的功能和质量特点,而非作为商标使用,且其产品包装左上角均标有“大象及图案”的明确商标标识,用以识别商品的来源。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认为,商标性使用的实质在于通过对标志的使用,使得相关公众识别提供该商品或服务的来源,进而起到区分作用。


对于大象公司在产品包装上对“零感”字样的两种使用方式,即在包装盒正面和背面用极大字体单独突出“零感”二字,以及在包装盒背面上方标注“0°THIN 零感超薄装”,虽然“零感”确实可能被消费者理解为“没有感觉”,但其本身尚不属于固定搭配的词或词组,在突出使用或者与其他词语搭配使用时,仍然可以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故属于商标性使用,构成对“零感”商标的侵权。


基于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即判令大象公司立即停止侵害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赔偿杰士邦公司经济损失二十万元。

来源: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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