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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孩打玻尿酸致失明 美容店主非法行医获刑

23岁的漂亮女孩王璐因为爱美,到一家美容店注射自行购买的玻尿酸,最终导致左眼失明。近日,店主张琦因犯非法行医罪,被北京市昌平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案发:一针下去左眼失明

2017年11月12日,王璐在朋友刘雪的陪伴下来到了北京市昌平某小区找张琦注射玻尿酸。

“那里既不是美容院也不是医疗机构,应该是住处,但屋里有一张美容床。”刘雪回忆,当时王璐带着不知道哪里买来的玻尿酸,说来找张琦填充额头。

“她注射到一半的时候,我就感觉不舒服,眼睛模糊,眼前好像出现一片雾。”王璐回忆道,当时张琦告知她是正常反应,并给她滴了点眼药水。

没想到,一针还没注射完,王璐便觉得头疼、恶心难忍。吐了两次之后,王璐在朋友刘雪的陪伴下前往医院就诊。

到医院后,王璐做了全脑动脉造影+眼动脉溶栓手术及相关对症治疗。经过医院诊断,她是因注射玻尿酸导致其出现左眼视网膜中央动脉阻塞症状,现遗有左眼视力损害已达盲目。随后王璐的父亲到公安机关进行报案,举报张琦非法行医。

说起玻尿酸的来处,王璐称,是张琦介绍的一位老师,告诉她哪里有卖玻尿酸的。王璐通过这个老师添加了卖玻尿酸的人微信。“张琦让我多买点,剩下的留给她,她再给别人打针用。”所以王璐一下子就买了6只。

经鉴定,王璐所购买的玻尿酸药剂,并非包装上载明的公司所生产,属于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三类医疗器械。

到案:自学美容无证经营

11月13日,张琦被传唤到案。据其供述,她并不知道王璐手中的玻尿酸是哪里来的,她自己是从2017年6月开始在租住的小区内经营皮肤管理的,店铺并未在工商进行注册备案,也没有卫生许可,每次做皮肤管理收费几十元到几百元不等。

张琦称,自己曾在2015年到丰台一家关于美容的培训机构学过2个月,没有医师从业资格证,只知道玻尿酸是往皮下组织注射,如果打错会出现血栓、堵塞。张琦表示,与王璐认识快一年了,是王璐主动给她发微信,并带来玻尿酸让她帮忙填充额头的,“因为都是朋友,所以没收钱。”

“我曾经给朋友打过几次,都没出过事,当时不知道怎么办了。”张琦表示,出事当天,因为店内有其他做护肤的客户,所以她没有跟着王璐去医院,后来一直微信联系王璐,但都没有回应。

庭审:称被害人应承担部分责任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1月12日17时许,张琦在未取得医生职业资格的情况下,在北京市昌平区某小区住房内对王璐进行额头玻尿酸针管注射,导致其出现左眼视网膜中央动脉阻塞症状,后遗左眼盲目。经司法鉴定,王璐左眼盲目损害后果构成八级伤残。张琦的行为构成非法行医,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庭上,张琦辩称,王璐左眼失明,是玻尿酸药品的问题,她并不会辨别药物真假,其注射玻尿酸的行为不是导致王晓旭左眼视力损害的主要原因。“玻尿酸是她自己带来的,不是我推荐买的。”张琦表示,因为王璐想学微整形技术,她才把自己的老师介绍给王璐,对王璐购买玻尿酸一事并不知情。

张琦辩护人表示,鉴定意见书中,认定的“注射玻尿酸对损害后果发生的原因力大小为主要作用”,该表述明显依据不足,玻尿酸本身的副作用之一就是“动脉栓塞”,其对因果关系作用大小不予认可。同时,玻尿酸是对方自行携带过去,王璐自身也存在过错,应当对损害后果负一定责任。且张琦全程没有提及收取任何费用问题,是出于朋友帮忙的动机,属于初犯。其自愿就自身行为给王璐造成的合理损失予以积极赔偿,以最大程度上弥补因此造成的伤害。综上,建议从轻处罚,可以考虑适用缓刑。

判决:非法行医获刑一年九个月

昌平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11月12日17时许,张琦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的情况下,在北京市昌平区某小区住房内从事医疗美容活动,为王璐进行额头玻尿酸针管注射,导致其出现左眼视网膜中央动脉阻塞症状,现遗有左眼视力损害已达盲目。经鉴定,王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左眼功能障碍构成八级伤残。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张琦向法院预交纳赔偿款8万元。

昌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琦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而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依法应予惩处。张琦在注射玻尿酸过程中存在过错,对王璐的损害结果负主要责任,王璐虽然主动要求张琦为其注射玻尿酸,但此行为并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过错,且是否营利不是非法行医罪的构成要件。鉴于张琦属于初犯,愿意给王璐造成的合理损失予以积极赔偿,且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已向法院预交纳赔偿款8万元,对其予以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张琦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民事赔偿情况,近日,昌平法院以非法行医罪,判处被告人张琦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来源: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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