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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郭文思九次减刑反思减刑制度背后的漏洞

今天上午(1月29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社会反响强烈的郭文思故意伤害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郭文思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与其前罪恢复执行无期徒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此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以郭文思所获减刑均系利用不正当手段获得,对郭文思减刑的裁定均确有错误为由,撤销对郭文思的九次减刑裁定,恢复对郭文思原判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刑罚的执行。

我们来看看,郭文思九次减刑都是怎么减的。

第一次减刑:2007年6月25日,也就是服刑2年4个月后,郭文思获得第一次减刑——北京市高院裁定从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19年;政治权利,也由终身剥夺,改为只剥夺九年。

第二次减刑:2008年9月20日,北京市一中院裁定减刑10个月。

第三次减刑:2009年11月20日(距上次减刑一年零两个月),北京市一中院裁定减刑10个月。

第四次减刑:2011年1月20日(距上次减刑一年零两个月),北京市一中院裁定减刑11个月。

第五次减刑:2012年3月20日(距上次减刑一年零两个月),北京市一中院裁定减刑11个月。

第六次减刑:2013年4月26日(距上次减刑一年零一个多月),北京市一中院裁定减刑11个月。

第七次减刑:2014年7月17日(距上次减刑一年零两个多月),北京市一中院裁定减刑1年。

第八次减刑:2015年10月29日(距上次减刑一年零三个多月),北京市一中院裁定减刑1年。

第九次减刑:2018年11月21日,北京市一中院裁定:对罪犯郭文思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去一年(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07年6月25日起至2019年7月2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

裁定书中写到:

“北京市延庆监狱认为,罪犯郭文思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积极改造,于2015年8月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7年5月获得监狱嘉奖奖励,2017年6月经监狱按规定审批,折算为三个表扬奖励,2017年9月获得表扬奖励。北京市延庆监狱根据郭文思的改造及奖励情况,提出对郭文思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去一年的减刑建议。”

从一个无期徒刑罪犯,经过九次减刑,总执行刑期十二年。

郭文思在2019年7月24日出狱七个月后,再次涉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犯罪。

减刑的背后,是郭文思的父亲联合服刑监狱、检察院、原审法院关系人的一系列减刑运作,而这背后又是怎么运作的呢?
许多人第一感觉,会联想到郭文思的父亲是不是官员,有深厚的社会背景,这里先说明下郭文思父亲的身份,郭文思的父亲郭万普是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退休职工。

      据北京市纪委监察委员会调查 ,郭文思在天河监狱、潮白监狱、清园监狱、延庆监狱、柳林监狱服刑,其违规减刑问题主要发生在潮白监狱、清园监狱。 

      在郭文思入狱期间,郭万普通过直接或通过他人向监狱、检察院 、法院相关工作人员请托,并给予金钱、物资等方式,寻求对郭文思狱中生活的关心,帮助郭文思迅速减刑 。

1、郭万普直接请托王乃聪(时任潮白监狱分监区指导员),并给予礼品礼金,请其对郭文思服刑生活予以关照,为其快速减刑提供帮助。王乃聪违规安排郭文思担任多个有利于减刑的岗位工作,违规安排会见,为郭文思私转信件,对郭文思违反监规的行为未予处罚;指使同事对郭文思予以关照,为郭文思在潮白监狱服刑期间多次减刑提供帮助。

2、郭万普通过甘佳良(北京星牌体育用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请托隋建军(时任潮白监狱党委书记、监狱长),先后多次给予现金,请隋建军对郭文思在减刑方面提供帮助。隋建军通过暗示或打招呼等方式,要求下属对郭文思服刑生活予以关照;在明知郭文思不符合减刑条件的情况下,6次主持监狱长办公会并签批报请减刑文件;向赵双月(时任市清河人民检察院监狱检察处副处长)请托,并给予现金及购物卡,为郭文思减刑向程丽霞(时任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清河法庭审判员)等人打招呼。

3、郭万普通过李楠(北京漪林顺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销售员)、王昱(北京漪林顺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请托刘永清(时任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党委委员、副分局长),先后多次给予现金,请刘永清对郭文思在减刑方面提供关照。刘永清遂向段炳川(时任清园监狱党委书记、监狱长)和陈伟(清园监狱党委委员、副监狱长)打招呼,要求对郭文思予以关照。段炳川、陈伟分别向下属打招呼后,接受李楠、王昱宴请。在申报减刑时,段炳川、陈伟参加监狱长会议,同意为郭文思违规申报减刑。

4、郭万普通过王晓(北京广播电视台员工)请托郭京霞(时任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副主任)向程丽霞等人打招呼。程丽霞等人在郭文思减刑案件审理过程中,降低证据审核标准、违反案件审理的程序规定,对不符合减刑条件的郭文思裁定予以减刑。

减刑制度作为服刑法律中一个很重要的构成部分,其设立的初衷是为了改造罪犯,而不是某些人逃脱惩罚的方法。根据《刑法》规定,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

       “确有悔改表现、有立功表现、有重大立功表现”是决定可否减刑的三个重要因素。三者中,关于“有立功表现”、“有重大立功表现”,有关法律都规定了具体情形,有相对比较客观的评判标准。重点在于“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这个完全在于监狱监管人员的主观评判,特别是确有悔改表现,这个很难去客观认定,十个人有十个人的不同看法。另外罪犯在监狱监管人员面前都具有伪装性,在监管人员面前都把最好的一面表现出来,到其他人面前又是另外一个样。所以会出现郭文思出狱后七个月又犯罪,而且是故意伤害老人的犯罪,你说他在监狱里面确有悔改吗?

       所以我们本身要反思减刑制度是否出了漏洞,当这个漏洞被金钱填充时,就意味着可以在合法外衣下,做出违背立法初衷的司法行为。在此呼吁立法部门对减刑制度做必要的修订,堵住漏洞,让服刑成为惩罚犯罪不可轻易更改的刑罚手段。

来源:5858法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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