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咨询_法律援助_法律服务

原告北京某某图书有限公司(简称某某公司)与被告中国某某出版社合同纠纷一案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朝民(知)初字第18444号

原告北京某某图书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某某区桥梓镇平义分村371号。

法定代表人石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崔某某,男,1952年7月10日出生。

被告中国言实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某某区百万庄大街16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社长。

委托代理人张敬辉,北京隽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男,1981年3月5日出生。

本院受理原告北京某某图书有限公司(简称某某公司)与被告中国某某出版社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中国某某出版社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主要办事机构在北京市某某区百万庄大街16号办公,因此其住所地在北京市某某区,本案应由其住所地的北京市某某区人民法院管辖,故对本案提出管辖权异议。

经审查,被告中国某某出版社在北京市某某区北苑路180号5号楼105-106号及北京市某某区百万庄大街16号均有办公地。项目部在某某区的办公地办公,该部门主要负责电子书出版。董事长、办公室、财务室、发行部、三编部、少儿部、团购部等多个部门位于某某区的办公地办公。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本案中,被告中国某某出版社的主要办事机构位于北京市某某区,因此其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某某区,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综上,被告中国某某出版社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某某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审 判 长  路某某

代理审判员  彭某某

代理审判员  朱 某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某某


如有其它法律问题,请咨询伍品网律师。

文章打赏

相关推荐

汇源果汁品牌之争,侵权方付出9700 余万元

  •  编辑 编辑
  • 0评论
  • 122次浏览
  • 0人收藏
一、案件概况近日,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北京汇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诉北京汇源集团开封有限公司、北京汇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河北汇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案号(2026)闽 01 民初 300 号。法院认定被告同时构成商...

顺丰诉 “顺丰速孕” 商标侵权案

  •  编辑 编辑
  • 0评论
  • 126次浏览
  • 0人收藏
一、案件概况本案是典型驰名商标跨类保护 + 谐音梗恶搞侵权案件。原告深圳顺丰泰森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顺丰),起诉广州店小二贸易有限公司,被告在电商平台销售 顺丰速孕 车辆车贴,复刻顺丰 SF 标识、EXPRESS 英文,仅将 速运 替换为谐音 速孕...

婴童洗护《贝德美》制售假冒儿童化妆品案

  •  编辑 编辑
  • 0评论
  • 131次浏览
  • 0人收藏
摘要贝德美(BODORME)是当前婴童洗护行业中遭遇侵权最严重、维权也最坚决的品牌之一。随着蓝甘菊洗发水等大单品持续热销,市场上出现了大量仿冒包装、攀附商标、盗用设计的山寨产品,甚至出现制假团伙规模化产销假货长达两年之久。面对侵权,贝德美选择以法...

登录 后发表评论
0条评论
还没有人评论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