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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解答:
离婚后每月能和子女见面的次数可以由双方协议决定,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如果不直接抚养方探望子女的行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降低探望的次数,或者是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反之,如果探视权人的探视行为有利于子女的,在直接抚养方的同意下,法院也可以适当增加探视次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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