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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解答:
如果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等情形的,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一般情况下,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一般应当由裁定再审的人民法院审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一般应当由裁定再审的人民法院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一)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四)项、第(五)项或者第(九)项裁定再审的;
(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
(三)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
(四)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其他情形。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由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审理,具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人民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裁定再审的,应当提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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