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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解答:
电子邮件发送海关行政复议是有效的,法律规定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可以采取当面递交,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递交行政复议申请书,海关行政复议机构不得以未递交原件为由拒绝受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办法》第二十六条
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可以采取当面递交、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递交行政复议申请书。
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应当通过海关公告栏、互联网门户网站公开接受行政复议申请书的地址、传真号码、互联网邮箱地址等,方便申请人选择不同的书面申请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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