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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解答:
信用证的议付行办理议付的方式为:首先受理申请,受理议付申请的次日起5个营业日内审核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并决定是否议付,决定议付的,应在信用证正本背面记明议付日期、业务编号、议付金额、到期日并加盖业务用章。议付行拒绝议付的,应及时告知受益人。
法律依据:
《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第三十七条
受益人可对议付信用证在信用证交单期和有效期内向议付行提示单据、信用证正本、信用证通知书、信用证修改书正本及信用证修改通知书(如有),并填制交单委托书和议付申请书,请求议付。
议付行在受理议付申请的次日起5个营业日内审核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并决定议付的,应在信用证正本背面记明议付日期、业务编号、议付金额、到期日并加盖业务用章。
议付行拒绝议付的,应及时告知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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