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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解答: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x罪是选择性罪名,对同一宗x实施了两种以上犯罪行为并有相应确凿证据的,应当按照所实施的犯罪行为的性质并列确定罪名,x数量不重复计算,不实行数罪并罚。对同一宗x可能实施了两种以上犯罪行为,但相应证据只能认定其中一种或者几种行为,认定其他行为的证据不够确实充分的,则只按照依法能够认定的行为的性质定罪。如涉嫌为贩卖而运输x,认定贩卖的证据不够确实充分的,则只定运输x罪。对不同宗x分别实施了不同种犯罪行为的,应对不同行为并列确定罪名,累计x数量,不实行数罪并罚。对被告人一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两种以上x的,不实行数罪并罚,量刑时可综合考虑x的种类、数量及危害,依法处理。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x,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x,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x一千克以上、x或者x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x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x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x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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